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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操控股权的人及其子公司重整请求被法院裁决受理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整体董事确保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说 或许严重遗失,并 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好性承当单个及连带责任。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收到操控股权的人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鼎控股”)发来的义乌市人民法院《裁决书》(裁决书文号分别为: 【2021】浙0782破申20号、【2021】浙0782破申21号、【2021】浙0782破申22号、【2021】浙0782破申23号)。义乌市人民法院赞同受理操控股权的人三鼎控股及其子公司浙江三鼎编织有限公司、义乌市环鼎织带有限公司、义乌市举世制带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破产案子指定管理人的规则》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子管理人指定作业规程》,指定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宁波科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三鼎控股及其子公司联合管理人。

  义乌市人民法院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则“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款、而且财物不足以清偿悉数债款或许显着缺少清偿才能的,按照本法规则整理债款。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则景象,或许显着损失清偿才能或许的,能够按照本法规则进行重整”;第七条第一款规则“债款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则的景象,能够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宽和或许破产清算请求”。请求人三鼎控股及其子公司系独立的企业法人,具有破产重整的主体资格。依据请求人供给的材料显现,其不能清偿到期债款,且财物不足以清偿悉数债款,具有破产原因,但其财物具有重整价值,且通过预重整阶段的作业,已具有必定的重整根底,契合受理破产重整请求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则,裁决如下:受理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三鼎编织有限公司、义乌市环鼎织带有限公司、义乌市举世制带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请求。

  1、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能否重整成功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出资者理性出资,留意危险。

  2、本公司具有具有独立完好的事务及自主经营才能,在事务、人员、财物、组织、财政等方面与操控股权的人及其关联方彼此独立。操控股权的人的破产重整请求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发生必定的影响,到本公告发表日,本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正常。

  3、公司将与操控股权的人及其子公司坚持亲近交流,以便把握其重整事项的最新进展,并及时进行信息揭露发表。鉴于该事项存在严重不确定性,公司慎重提示广阔出资者,公司发布的信息以指定媒体《我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阔出资者留意出资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