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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公开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八菱科技”)于2016年3月3日召开了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赞同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并由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委托基金公司或证券公司成立的“资产管理计划”来管理,通过证券交易市场购买(含大宗交易)等法律和法规许可的方式获得并持有公司股票。

  2016年5月4日,公司代员工持股计划与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相关各方签署了《国海金贝壳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资产管理合同”),鉴于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一定要通过配资方式设立,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将分批次到位,对应签订的员工持股资产管理合同由“国海金贝壳员工持股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国海金贝壳员工持股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国海金贝壳员工持股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和国海金贝壳员工持股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构成,具体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登载的《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34)、《关于签订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公告》(公告编号:2016-60)。

  截止公告日,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认购的“国海金贝壳员工持股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买入公司股票3,615,13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8%,成交金额约合计122,880,155.03元(最终以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结算结果为准)。

  近日,公司接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分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资产分公司”)通知,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6年7月15日发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公司与国海资产分公司签订的《国海金贝壳员工持股3号、4号和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部分条款与前述的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第(四)项规定不完全匹配,国海资产分公司终止推广国海金贝壳员工持股3号、4号和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后续将不再购买公司股票。

  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提前终止购买后,公司将持续关注在新的政策条件下员工持股的有关问题和后续计划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