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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尔玛(广西)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桂林红岭路分店被处分

  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来,广西桂林市商场监督办理局发布行政处分决议书(市监处分〔2022〕543号),触及沃尔玛(广西)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桂林红岭路分店。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查验研究院受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场监督办理局的托付,于2021年9月7日派出抽样人员对当事人出售的两种非食物触摸用塑料购物袋(规格型号:[476×(254+152)×0.03]mm、[600×(400+180)×0.03]mm,出产公司名称:惠州俊儿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以及一种无纺布购物袋(规格型号:(535×305+152)mm,出产公司名称:深圳市雄纬纺织品有限公司)做监督检查抽样送检,经查验,两种非食物触摸用塑料购物袋的环保要求项目的查验成果不符合GB/T21661-2020《塑料购物袋》要求,查验成果断定不合格;无纺布购物袋的单位面积质量、接缝强力项目的查验成果不符合FZ/T 64035-2014《非织造布购物袋》要求,查验成果断定不合格。2021年10月19日,当事人收到我局送达的三份查验陈述(编号:No:Q21-T01224、No:Q21-T01225、No:F21-T00336)以及三份查验成果通知单(编号:GXJD20213335-1、GXJD20213336-1、GXJD20213473-1),且在规则时间内未提出复检请求。

  2021年11月30日,我局对当事人的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进行立案查询。经查,当事人出售的规格型号为[476×(254+152)×0.03]mm的非食物触摸用塑料购物袋,共购进了1000个,现已悉数出售,货值金额110元,获违法来得到的90元;规格型号为[600×(400+180)×0.03]mm的非食物触摸用塑料购物袋,共购进了1700个,现已悉数出售,货值金额340元,获违法来得到的170元;规格型号为(535×305+152)mm的无纺布购物袋,共购进了17个,现已悉数出售,货值金额9.35元,获违法来得到的17.85元。

  依据(1):《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复查抽样单》3份、《查验陈述》3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成果通知单》3份,证明监督检查的情况和产品质量情况;

  依据(2):当事人供给的《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被托付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共3份、授权托付书1份,证明当事人合法的运营资历;

  本局以为,当事人出售不合格非食物触摸用塑料购物袋及无纺布购物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办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则,本局决议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分:

  3.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77.85元,罚款人民币804元,罚没算计1081.85元。

  请于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科收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缴款编码(或二维码)将罚没款缴到桂林市财务专户。逾期不交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则,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并将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履行。

  如对本行政处分决议不服,可于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许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分决议不中止履行。